台州黄岩(塑料制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台州黄岩(塑料制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台州黄岩(塑料制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2021〕1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知局公告第411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黄岩(塑料制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黄岩快维中心”)负责黄岩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登记或注册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经黄岩快维中心受理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黄岩快维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备案主体可自行向黄岩快维中心提交预审服务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备案主体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黄岩快维中心根据备案主体的经营规模、创新能力、诚信、预审请求质量、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专利侵权纠纷等指标,对其进行差异化和分级管理的过程。
本办法中的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黄岩快维中心根据代理机构的经营规模、诚信、预审案件质量、综合服务水平等指标,对其进行评价和分级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 黄岩快维中心建立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制度评价标准精准配置预审资源,保障预审工作的高质量运行。
第六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遵循合理、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参加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干扰影响黄岩快维中心管理工作的行为主体,黄岩快维中心将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对其采取警告、暂停受理、取消备案资格等限制措施。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黄岩快维中心制定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具体指标内容将依据相关政策及预审案件质量动态调整。
第八条 等级评定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为注册完成情况和备案完成情况;加分指标包括专利预审提交数量、预审请求质量、荣誉表彰、特色工作等;扣分指标包括预审申请质量、存在失信行为等。
第九条 等级评定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专利预审服务系统、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以下简称“i系统”)、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二)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盖章提交的评价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信息。
第十条 黄岩快维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或第四季度开展年度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在接收到评定通知后,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将取消其等级评定,并暂停预审服务一年(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或取消备案资格,期满后由申请主体向黄岩快维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以恢复预审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黄岩快维中心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分别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进行分级,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B、C四个等级,分类等级根据规则自动完成。(参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二条 黄岩快维中心依据评定结果将备案主体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原则上排名前20%(含)的评定为A级,其中,排名前10的(含)评定为A+级;排名20%-40%(含)的评定为B级,其余评定为C级。
黄岩快维中心依据评定结果将代理机构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原则上排名前10%(含)的评定为A+级;排名10%-20%(含)的评定为A级;排名20%-40%(含)的评定为B级;其余评定为C级。
第十三条 黄岩快维中心将在黄岩快维中心平台上对分级分类名单进行公示,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陈述材料,黄岩快维中心将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黄岩快维中心将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合理调配预审资源,根据实际需求,向高质量专利、产业发展有迫切需求和技术创新性强的创新创造倾斜。
第三章 备案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黄岩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官网公示名单并颁发评级证书;
(二)在黄岩快维中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三)减少抽查检查频次;
(四)在项目申报和综合运用服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五)黄岩快维中心可根据创新主体需求开通“益企调”优先调解服务,包括专利预审案件的服务支持;
(六)黄岩快维中心可邀请备案主体进行现场经验分享交流;
(七)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黄岩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官网公示名单并颁发评级证书;
(二)在黄岩快维中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三)减少抽查检查频次;
(四)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评定为B级的备案主体:
(一)提供正常的预审服务,根据实际可要求附交专利证明材料;
(二)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市级重点拟上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经申请可获得优先预审服务;
(三)定期抽查、走访企业。
第十八条 对于评定为C级的备案主体:
(一)提交检查抽查频次,加大监督力度;
(二)专利预审申请根据实际可要求附交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根据扣分严重情况,原则上60分以下的备案主体视情况给予“提醒”、“警告”措施;情节恶劣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黄岩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官网公示名单并颁发评级证书;
(二)在黄岩快维中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三)减少抽查检查频次;
(四)优先审核由其指导的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请求;
(五)邀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
(六)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黄岩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官网公示名单并颁发评级证书;
(二)在黄岩快维中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三)减少抽查检查频次;
(四)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定为B级的代理机构:
(一)提供正常的预审服务,根据实际可要求附交专利证明材料;
(二)对有专利代理师等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等荣誉的代理机构经申请可获得优先预审服务;
(三)定期抽查、走访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定为C级的备案主体:
(一)提交检查抽查频次,加大监督力度;
(二)对黄岩快维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根据扣分严重情况,原则上60分以下的备案主体视情况给予“提醒”、“警告”措施;情节恶劣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黄岩快维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类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黄岩快维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类分级评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配合分级管理工作的,直接按照C级进行管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岩快维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